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行初23号
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偲,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清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兵,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祝敬中,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玉,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锦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苏昌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