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2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397591506D。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