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2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洪庄村南侧养老院对面临时门面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基地朔纵路1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4元,减半收取10162元,由安徽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