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5468号
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法定代表人魏毅,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福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赖豫,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纪婷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福支行、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福支行、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福支行、锦州市蓝天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承担。
代理审判员隋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