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728号之二

原告:**,女,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韩**兴,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诉讼代理人:林斗蛟,岳西县中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4117,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石关乡。

法定代表人:金双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韩**兴与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韩**兴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韩**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韩**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计2784元,由**、韩**兴负担。

审判员  吴建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