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728号之二
原告:**,女,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韩**兴,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诉讼代理人:林斗蛟,岳西县中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84117,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石关乡。
法定代表人:金双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韩**兴与被告安徽弘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韩**兴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韩**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韩**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计2784元,由**、韩**兴负担。
审判员 吴建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