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6748号
原告:唐山市昌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景泰翰林Dg2楼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桂学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乐市耀鼎灯具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马头铺镇东阳村村东2000米。
经营者:李荣匣。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昌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耀鼎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昌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1元,由原告唐山市昌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