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XX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071号
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XX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8.84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