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XX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071号 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XX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XX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8.84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