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众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1093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住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众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西南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4101322M。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359F。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榆林众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