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24执917号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34000元,并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5元,申请执行费4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495元,收取案件受理费85元,申请执行费410元。现被执行人***已申诉立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执行款34000元提存结案。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该案执行依据(2020)陕07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