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7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3317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太白县人民法院(2020)陕03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白县人民法院(2020)陕03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2元、上诉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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