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7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3317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太白县人民法院(2020)陕03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白县人民法院(2020)陕0331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2元、上诉人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5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