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阳县洽川交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53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阳县洽川交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福祥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684元,剩余368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