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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9004财保5号 申请人:仙桃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仙桃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9772.50元。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299420104132025000****,保险金额:2079772.50元)一份为申请人仙桃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仙桃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9772.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仙桃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