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04民初5334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正达,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钱沟南路西侧(沔街大道**)********。
法定代表人:印成进,执行董事。
被告: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v>
法定代表人:***智,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灿,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致富路西侧****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恒升建兴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天诚缘商业街****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诚峰建设有限公司、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仙桃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恒升建兴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