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1079号
原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男,196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公司、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8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