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21民初3128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原告的表内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昌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鹏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