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235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聊城市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新东方龙湾26幢2单元20层2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风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22B号。
法定代表人:祝晓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分林,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原告张宗会、***与被告聊城市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北建工有限公司、王分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之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红霏
书 记 员 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