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340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老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威,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景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物业公司)、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魏天威,被告宏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铁、魏金龙,被告兴泉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王晓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泉物业公司、兴泉置业公司赔偿我装修损失、租房费用共计74138元;2、判令宏泉物业公司、兴泉置业公司对我上下水管进行检修整改,避免再次发生溢水事故。事实和理由:我是海淀区水岸家园小区x号业主,该房屋由兴泉置业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交付给我使用,宏泉物业公司是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6月,因公共排污管道堵塞,造成大量污水从我的厨房下水道溢出,造成我房屋全部被污水浸泡,导致我的房屋墙面发霉、家具、书籍、茶叶、烟酒等物品被泡坏,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不得不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期间另行租房居住。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宏泉物业公司辩称,第一、**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返水是2016年6月17日,当天我方已经组织人员疏通了下水道。事发后**与我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已经告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之后双方没有就此事再进行沟通。**提交起诉状显示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第二、**的管道返水并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因此不应由我方赔偿。当时我方疏通的是室外排污井水平管道**诉争房屋接口处,当时掏出来的堵塞物是黑白色的胶装物,我方考虑堵塞原因是诉争房屋所在单元的用户违规将生活垃圾倒入排污管道,也可能是装修人员违规将装修垃圾倒入排污管道,也可能是**自身将垃圾倒入排污管道。诉争房屋交付前已经全部经过竣工验收,管道是不存在堵塞的,只能是交付后住户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第三、返水发生时**不在家,没有及时进行报修,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当时是x号的业主发现墙壁渗水才告知**同时到物业报修的。第四、我方对管道定期进行巡视,返水发生后也及时进行了维修维护,我方在接到报修后及时组织人员当天下午就疏通完毕,尽到了我方义务。第五、**主张的损失中租房损失并不存在,当时x号的房屋是空置的。就**主张的装修费用,根据**提交的照片,只有房屋踢脚线有轻微水痕,**主张的装修费用明显过高,而且**房屋下面的地下室也没有漏水情况。
被告兴泉置业辩称,第一、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返水是2016年6月17日,2019年10月14日**才提起诉讼。第二、2013年12月3日,诉争房屋通过竣工验收,也有通水通球试验,不存在质量问题。返水原因是业主的使用不当造成的,我方并不是侵权行为人。第三、**对自己的财产有管理义务,交房两年**都没有居住,没有及时报修。第四、**主张的损失有夸大的情况,**的装修发生在2019年的5、6月份,与返水事件没有任何关联。**只提供了装修合同,没有提供其他装修证据,我方对装修是否存在有异议,对**提出的租金损失我方也不认可。第五、物业公司在接到报修后及时进行了维修,现在已经不存在返水,所以对方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也不成立。第六、如果是我方施工问题导致返水,**应该另案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且,我方交付给**的房屋已经过了质保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均确认**是海淀区水岸家园小区x号房屋业主,宏泉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兴泉置业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商。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起诉本案指向的侵权事实为2016年6月17日的诉争房屋返水事件。**称2016年6月17日,其邻居通知其称其房屋返水,当天**返回诉争房屋,发现屋内大量污水从厨房下水道溢出,造成房屋全部被污水浸泡,污水浸泡之后导致墙壁发霉,屋内物品损失,之后其多次与宏泉物业公司协商,宏泉物业公司拖延解决;因为担心重新装修还会发生返水,因此直至2019年5月**才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此期间其和家人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宏泉物业公司称2016年6月17日当日其接到报修后组织人员进行了疏通和积水清理,后其与**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也未再找过宏泉物业公司;事发时诉争房屋内并没有泡坏物品;宏泉物业公司一直对管道进行定期疏通。兴泉置业公司称其不清楚泡水事件的过程。**提交《温泉水岸家园北区x号室厨房下水管返水问题报告》记载,事发当天,宏泉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即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同时保洁部队现场进行清扫;堵塞点为北x号厨房主污水管道与1层独立污水管道在地下室合并后出户前检查口直角处堵塞所致,x号室房屋主下水管堵塞物主要为白色和黑色油块。
**称宏泉物业公司未履行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应当就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兴泉置业公司未履行给排水管道的保修义务,应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就就海淀区水岸家园小区x号房屋2016年6月17日下水道返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申请就海淀区水岸家园小区x号下水管道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规范、有无缺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因**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该鉴定被退回。**称其2019年5月对诉争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花费装修费31500元,另按照每平米40元的标准,主张的一年的租金损失42638元。
就诉讼时效问题,**称事发后其一直向宏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并提交2019年9月4日的录音佐证,宏泉物业公司、兴泉物业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对**提交的录音亦不予认可,并称**主张的录音时间“2019年9月4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海淀区水岸家园小区x号房屋返水系宏泉物业公司和兴泉置业公司所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均予以否认,**亦拒绝预交鉴定费用,故就**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事发后,宏泉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即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并清扫现场,在未明确返水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另外,**明确其起诉本案指向的侵权事实为2016年6月17日的诉争房屋返水事件,但**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距离侵权事实的发生已逾3年,**称其事发后多次找宏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迎宾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人民陪审员 于景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