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8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威,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何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龙,男,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物业公司)、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返水事故发生后,**一直在主张权利,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即使认为诉讼时效届满,宏泉物业公司同意履行维修义务,其诉讼时效抗辩也不应得到支持。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房屋返水系主污水管道在直角处堵塞导致,宏泉物业公司未履行定期疏通管道、维护保养、定期清掏义务,行为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返水事故发生时,涉案房屋仍在保修期内,兴泉置业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未履行,给我家造成损失。
宏泉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已经过诉讼时效,其提交的2019年9月4日的录音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亦不能证明我公司在诉讼期满后同意履行相关义务。**管道堵塞返水不是我公司造成,且我公司在事故后及时疏通维修,尽到了相应义务,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兴泉置业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诉讼请求已经过时效,且其房屋在返水时就已经过保修期,房屋经过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主张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泉物业公司、兴泉置业公司赔偿我装修损失、租房费用共计74138元;2、判令宏泉物业公司、兴泉置业公司对我上下水管进行检修整改,避免再次发生溢水事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均确认**是海淀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104号房屋业主,宏泉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兴泉置业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商。庭审中,**明确表示其起诉本案指向的侵权事实为2016年6月17日的诉争房屋返水事件。**称2016年6月17日,其邻居通知其称其房屋返水,当天**返回诉争房屋,发现屋内大量污水从厨房下水道溢出,造成房屋全部被污水浸泡,污水浸泡之后导致墙壁发霉,屋内物品损失,之后其多次与宏泉物业公司协商,宏泉物业公司拖延解决;因为担心重新装修还会发生返水,因此直至2019年5月**才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此期间其和家人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宏泉物业公司称2016年6月17日当日其接到报修后组织人员进行了疏通和积水清理,后其与**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也未再找过宏泉物业公司;事发时诉争房屋内并没有泡坏物品;宏泉物业公司一直对管道进行定期疏通。兴泉置业公司称其不清楚泡水事件的过程。**提交《温泉xx区xx号楼x单元104室厨房下水管返水问题报告》记载,事发当天,宏泉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即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同时保洁部队现场进行清扫;堵塞点为北xx号楼x元厨房主污水管道与1层独立污水管道在地下室合并后出户前检查口直角处堵塞所致,xx号楼x单元104室房屋主下水管堵塞物主要为白色和黑色油块。
**称宏泉物业公司未履行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应当就其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兴泉置业公司未履行给排水管道的保修义务,应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就海淀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104号房屋2016年6月17日下水道返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申请就海淀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下水管道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规范、有无缺陷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因**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该鉴定被退回。**称其2019年5月对诉争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花费装修费31500元,另按照每平米40元的标准,主张的一年的租金损失42638元。
就诉讼时效问题,**称事发后其一直向宏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并提交2019年9月4日的录音佐证,宏泉物业公司、兴泉物业公司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对**提交的录音亦不予认可,并称**主张的录音时间“2019年9月4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海淀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104号房屋返水系宏泉物业公司和兴泉置业公司所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均予以否认,**亦拒绝预交鉴定费用,故就**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事发后,宏泉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即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并清扫现场,在未明确返水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另外,**明确其起诉本案指向的侵权事实为2016年6月17日的诉争房屋返水事件,但**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距离侵权事实的发生已逾3年,**称其事发后多次找宏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类侵权纠纷,当事人应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主张其房屋返水系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所致,**应举证证明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其房屋返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返水原因,**主张系因宏泉物业公司未履行养护维修责任及兴泉置业公司提供的房屋公共排水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宏泉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即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并清扫现场,**一审中就返水原因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因**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该鉴定被退回,故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房屋返水系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行为导致,**就返水原因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求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房屋返水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17日,**主张其事后多次找宏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宏泉物业公司同意履行维修义务,故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悦
法官助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