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578号
原告:***,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女,194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随心,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水岸家园居委会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哲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志辉
人 民 陪 审 员   沈玉明
人 民 陪 审 员   胡显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