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8281号
原告:***,女,193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崔玮,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崔硕岳,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利,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崔玮、崔硕岳、第三人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周志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