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法实验学校老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爽,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何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利,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宏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物业公司)、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置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无视我提交的录音证据,对诉讼时效认定错误。财产损害事实发生后我从未停止主张权利,谈话录音中被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明确表示我曾就财产损害事实多次主张权利,且被申请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一、二审对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一、二审认为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返水系被申请人所致,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三)关于租金及房屋装修损失问题。1.2016年6月初,涉案房屋装修完毕,我与家人陆续搬进了部分物品准备居住,因发生返水事故只得搁置搬家计划。为尽快解决纠纷,我决定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出租给住房保障中心的房租标准主张租金损失。本案中我愿意主动让步,仅主张一年的房租损失共计42 638元。2.2016年未立即装修,是由于被申请人承诺解决返水问题但迟迟未予处理,我担心有变。此外,涉案房屋下水管道后续又发生多次返水事故,且同小区也有类似事故发生,装修后仍有发生返水事故的风险,故而未立即整修。我与家人目前居住在涉案房屋,工作单位并无变动,2016年租房居住是因为返水事故发生,并非为了工作便利。3.我第二次装修是由于返水事故造成损害才不得已而为。第一次装修后,我没有入住房屋就因返水损坏,如果不是损失严重,我也不会进行二次装修。代理人搜索的大量案例显示,同类案件返水原因鉴定并不是必经程序,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可以作为裁判参考。涉案房屋在装修完毕未住的情况下发生返水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我的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宏泉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涉案房屋返水系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所致,**应举证证明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涉案房屋返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返水原因,**提出系因宏泉物业公司未履行养护维修责任及兴泉置业公司提供的房屋公共排水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根据查明的事实,宏泉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即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并清扫现场,诉讼中**就返水原因申请鉴定,后因**拒绝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被退回。综合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涉案房屋返水系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的行为导致,**要求宏泉物业公司及兴泉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涉案房屋返水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其事后多次找宏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综合在案证据,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