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15095号
原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随心,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二: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青利,董事长。
被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琼,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北京兴泉置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兴泉置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随心,被告一***,被告二兴泉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确认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即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以下简称X房屋)所有权归***、***所有;2、判令***、兴泉置业公司协助办理该房屋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兴泉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是我家儿媳。据已生效的XX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XXXX号院拆迁所得的房屋中,X房屋应归***、***所有并居住使用,故提起本案诉讼。
***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X房屋已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我名下,我是腾退协议中唯一的被安置人。
兴泉置业公司辩称,按照有关政策,X房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名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查: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即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该房屋于2022年7月21日产权登记至***名下。
一、前案纠纷
2015年2月12日,我院曾就原告***、***、韩燕军与被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XX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前案查明:***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子,即长子韩艳秋、次子韩燕军。韩艳秋与***系夫妻,双方199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韩洁。韩洁于2009年5月去世,韩艳秋于2011年7月去世,未留有遗嘱……北京市海淀区XXXX号院(以下简称XXXX号院)系***、***在韩艳秋与***结婚前取得,原由***、***、韩艳秋、韩燕军居住。韩燕军结婚后搬至XXXXX号院居住,后***、***亦搬至XXXXX号院。1992年的宅基地确权情况表记载XXXX号院户主为韩艳秋……2011年10月27日,***作为被腾退人与村民委员会就XXXX号院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置换、购买安置房3套,即X号、XXX号、XXXXXX号……***应得总补偿、补助费、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1 715 791元。
前案认定:XXXX号院拆迁房屋系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翻扩建而来,该院房屋中理应含有***、***的相应份额,现XXXX号院及院内房屋已被腾退搬迁,相应份额已转为对应的搬迁利益,就其房产份额对应的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对应宅基地面积的置换利益,***、***有权主张分割。其具体份额本院根据诉争院落的居住使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及腾退安置情况等酌情予以认定。
前案判决:一、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由***、***居住使用;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补偿款285 684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韩燕军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纠纷
***、***要求将X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称:(1)两人自交房起即居住在X房屋内,生效判决已确认X房屋为两人所有,无需析分两人间产权份额;(2)对于本案过户时,转出方、转入方所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若有),由***、***先行负担;但就税费的最终负担问题,若协商不成,则另案解决。此外,***提出曾支付X房屋初始登记契税、物业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据已生效的XX民事判决书,X号房屋是***、***可依法取得的XXXX号院搬迁利益,故在无反证推翻生效裁判文书且X房屋业已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诉请要求确认X房屋归两人所有,产权转移登记至两人名下并无不当。对于转移登记时发生的具体费用,因相关税费有无及具体金额不明,故***、***主张由两人先行负担、就最终负担问题若协商不成另案解决,我院不持异议。对于***所述其交纳的物业费等费用,基于不诉不理原则,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妥善协商或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归***、***所有;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办理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笑
人 民 陪 审 员 唐 福 来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立 民
二〇二二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