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5执36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0869168716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5民初127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