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140号
原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四层4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1幢1-14九层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