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雅安市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雅安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802民初3474号 原告:雅安市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雅安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雅安市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雅安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某某商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商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商业公司支某某电梯公司电梯维保费1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欠款之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的违约金4,030元;2.判令由某某商业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电梯维护及保养合同书》,合同金额为10,000元,合同期限12个月,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延期付款最长时间不得超7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2%的违约金。”某某商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5,000元,尚欠尾款5,000元。某某商业公司应向某某电梯公司承担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8月5日违约金为1,860元。 2024年1月1日续签《电梯维护及保养合同书》,合同期限12个月金额为10,000元,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5,000元”。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2%的违约金。”某某电梯公司一直按合同提供维保服务,某某商业公司一直未按合同履行支付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现某某电梯公司要求某某商业公司一次性支付2024年的维保费用10,000元,某某商业公司另应向某某电梯公司承担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5日违约金为2,170元。 某某商业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梯维护及保养合同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2‰的违约金。”其余事实与某某电梯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 认定以上事实有某某电梯公司举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电梯维护及保养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商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维护及保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依据。某某电梯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某某商业公司提供服务后,某某商业公司未依约支付维保费,某某商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某某商业公司应支付某某电梯公司2023年下半年的维保费5,000元、2024年上半年的维保费5,000元、2024年7月1日至8月5日的维保费986元(10,000元÷365天×36天),总额为10,986元。2023年下半年5,000元维保费支付的时间为2024年2月7日前,某某商业公司从该日起应按日2‰支付违约金,至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5日,违约金为180元。2024年上半年5,000元维保费的支付时间应在2024年1月7日,至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5日,违约金为211元。 某某商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雅安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安市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维保费10,986元,违约金391元; 二、驳回雅安市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雅安市某某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元,雅安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