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913号
原告: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定市炉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212050608L。
法定代表人:温吉祥。
诉讼代理人:杨本康,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中段西康商业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7446504284。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达顺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孜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泽仁拉着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