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某;戴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1961号 原告:赵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戴某,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戴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舒琦毅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