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驰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某等与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21民初2860号 原告:王某,女,绥中县网户乡。 原告:***,女,住绥中县网户乡。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龙岗区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系该公司科员。 被告:某公路管理处,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路处主席。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公路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害人王某的亲属,2014年7月份左右,王某受雇于被告从事绥中滨海公路(丹绥线)狗河大桥到道路养护工作。2019年2月24日10时10分,王某在丹绥线公路1297公路+100米路段养护自己工作段公路时与***驾驶的辽B×××××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支付抢救费3万多元,依据雇佣关系及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