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8民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D座1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山中核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皖西南大市场36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澳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天工公司)、潜山中核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中核工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澳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中福天工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合肥奥达公司工程款2056815.1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分段计算: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付至90%,以欠付工程款135710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4日;结算后付至97%,以欠付工程款2056815.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22年12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潜山中核工公司在中福天工公司未付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福天工公司、潜山中核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分段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显属错误。案涉《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中福天工公司应将工程款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90%。现因中福天工公司、潜山中核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2021年2月1日前)付清已完工工程量90%的工程款,理应自2021年2月1日起支付该欠款(1357109.08元)的利息。
中福天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肥澳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潜山中核工公司未作答辩。
合肥澳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中福天工公司与潜山中核工公司返还合肥澳达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即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为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立即支付合肥澳达公司工程款42233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分段计算利息: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付至90%,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竣工验收一个月后起计算至鉴定结论确定前一日即2022年10月25日止;结算后付至97%,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为止;以3%质保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质保期满第31天起计算至款清为止);三、判令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承担工程造价鉴定费用154572.11元;四、判令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福天工公司是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2019年12月,中福天工公司将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进行分包,合肥澳达公司投标于2019年12月9日将100000元投标保证金付至潜山中核工公司。2020年4月3日,中福天工公司与合肥澳达公司签订了《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地点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改线318国道与南岳路交叉口东南角;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为总建筑面积39186.96㎡,地下一层(15142.96㎡)、地上3-4层框架结构;其中一标段施工范围为1轴-11轴,包括档案馆、图书案;二标段施工范围为12轴-25轴,包括报告厅、综合馆;本工程为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二次深化施工图纸范围内涉及的标段石材幕墙、铝单板幕墙、陶土板幕墙、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及相关服务、保修等;合同价暂定9943804.21元;表中数量为暂定工程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合肥澳达公司)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准;工程款付款按月支付进度款,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3%为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100000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返还给乙方等;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合肥澳达公司组织施工完成了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比原合同变更增加工程量。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整体总工程在2020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合肥澳达公司将自己承建范围的工程决算书,工程总造价11993078.13元,报给中福天工公司,中福天工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致使该工程一直未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共同向合肥澳达公司支付工程款为7639111.8元(包含人工、材料等)。现合肥澳达公司要求中福天工公司对该工程结算未果,遂具状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合肥澳达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二标段工程总价款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安徽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本次造价鉴定金额为10304807.25元。因安徽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测量过程中存在误差,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重新进行测量,安徽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重新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其鉴定意见:本次造价鉴定金额为9995800.98元。合肥澳达公司支付鉴定费149937元。在庭审中,中福天工公司已当庭承认收到潜山中核工公司转交的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又查,2021年9月,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福天工公司。中福天工公司替合肥澳达公司支付维修费634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中福天工公司下欠合肥澳达公司工程款数额多少;二、潜山中核工公司在本案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一、中福天工公司下欠合肥澳达公司工程款数额多少。合肥澳达公司与中福天工公司签订《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肥澳达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比原合同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争执。在诉讼中,该工程的工程总价款经评估机构评估为9995800.98元。在庭审时,双方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因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已支付合肥澳达公司工程款7639111.8元,下欠工程款2356689.18元;按合同约定,合肥澳达公司的质量保修期未满,应扣除3%的质量保证金即299874元;中福天工公司应当支付合肥澳达公司工程款2056815.18元;二、潜山中核工公司在本案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潜山中核公司系潜山市潜山文化园(一期)ppp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单位;中福天工公司系该公司控股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合肥澳达公司与中福天工公司签订《潜山文化公园(一期)PPP项目幕墙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合同》,合肥澳达公司对该工程施工建设,其工程款由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共同支付的;潜山中核工公司系潜山文化园(一期)ppp项目承建单位,其在未付清中福天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合肥澳达公司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中福天工公司尚欠合肥澳达公司应付工程款2356689.18元,合肥澳达公司要求中福天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应当支持;中福天工公司提出合肥澳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3%的总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保质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合肥澳达公司应当向中福天工公司支付质保金299874元(总工程款9995800.98元×3%),应当从该工程款中扣除,中福天工公司现应当支付合肥澳达公司工程款2056815.18元(应付工程款2356689.18元-质保金299874元),质保金待保质期满后才另行支付;潜山中核工公司系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未付清中福天工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合肥澳达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合肥澳达公司主张该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即2022年12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计息,超出该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合肥澳达公司主张中福天工公司和潜山中核工公司返还其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6815.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56815.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计息),潜山中核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付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潜山中核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88元,由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88元,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鉴定费149937元,由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937元元,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日期问题。准确认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首先应当确定具体工程价款的数额。而根据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结算数量应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合肥澳达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鉴于此,案涉工程虽于2020年12月28日就已竣工验收,但因双方未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工程欠款的数额一直未定。合肥澳达公司在本案中对案涉工程总造价申请了鉴定,而案涉工程总造价最终也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确定的。据此,原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也即案涉工程造价确定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合肥澳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上诉人合肥澳达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