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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下称”沃特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里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与沃特市政公司执行一案,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沃特市政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将沃持市政公司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给市政建设公司。现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市政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12年8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哈国资函【2012】37号》文件,批准了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呈请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资产整体从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剥离的函》,”同意将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26日,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述文件变更沃特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时,要有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审核批准沃特市政公司整体无偿划转给市政建设公司,而沃特市政公司的债务却未被处置,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市政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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