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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02民初91号 原告: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126575T,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1000019128889,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通江路82号。 负责人:***,该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委员会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03.77元,由哈尔滨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