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7401执保210号
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鲜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2)辽740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7×××39的账户内存款5187067.8元的冻结。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按解除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