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7401民初1199号
原告**与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通信实业有限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辽河石油报社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鸣
书记员 张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