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号:(2024)陕7102行初1315号
当
事
人
原告
***,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藏噶尔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诉称
择要
及
诉讼
请求
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系第三人派往XX的员工。原告在2022年4月7日按照第三人要求购买XX营地物资后,乘坐公司AXXXXX车从XX铁路项目的XX营地前往XX营地时,车辆在行使途中发生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原告伤势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基于原告以上受伤事实,被告做出了XX人社工认[2024]第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原告为工伤,但仅确认了原告的腰椎骨折属于工伤,并未对原告的胸骨骨折和脊柱侧弯等进行工伤确认,存在重大疏漏。原告出国前曾被第三人要求前往西安海关进行健康检查。2021年8月31日西安海关经检查后签发健康检查证明显示***的胸部和肺部、脊柱和四肢属于正常状态。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在工作中受伤后,送XX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为:压缩性骨折、脊柱侧弯。第三人因疫情期间机票昂贵,迟迟不给原告购买机票,延误回国就诊时间。2023年3月21日原告在西安市红会医院复查时,MR影像诊断结果显示原告胸腰段侧弯,骨质增生,胸11-腰2椎体陈旧性骨折。2023年3月28日,原告在西安市红会医院脊柱颈椎科进行复诊,诊断结果为陈旧性胸骨骨折、陈旧性腰椎骨折、创伤性脊柱侧弯、继发性胸腰段脊柱后凸。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告认定工伤时未能涵盖原告受伤全部范围,故被告应依据原告实际伤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XX人社工认[2024]第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
审
查
明
的
事
实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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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的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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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XX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受理的程序及送达时间
2023年4月17日,被告XX区人社局向原告作出XX人社工受字﹝2022﹞第1047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2023年4月17日,被告XX区人社局向第三人作出XX人社工举字﹝2022﹞第104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交相关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2023年4月23日,第三人签收。因第三人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向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告知,待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再进行工伤认定。2024年1月23日,被告重新向第三人作出再次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交相关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2024年1月24日,第三人签收。
被告XX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中载明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2024年3月13日,被告XX区人社局作出XX人社工认﹝2024﹞第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2022年4月7日上午09时30分许(XX时间),XXX有限公司随队医生***乘车从该公司XX至XX铁路项目部XX营地前往XX营地图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曾在当地XX医院及XX友好医院检查治疗。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经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断为:(S32.000)腰椎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作的认定决定为:***工伤予以确认。于2024年3月25日和2024年3月26日向第三人和原告送达。
其他查明的事实
其他查明的事实
其他查明的事实
1、2022年3月16日,西安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劳人仲案字﹝2022﹞4360号裁决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于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2023年12月12日,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113民初170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与原告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提交的XXXX地区医院就医的病历原始资料与第三人提交的翻译文本不一致,相差较大,第三人认为是原告后来自行增加的。
4、2022年7月22日,经西安市红会医院诊治,原告被诊断为(S32.000)腰椎骨折,(M41.900)脊柱侧弯。
5、2022年8月2日,经北京积水谭医院诊治,原告被诊断为腰痛,腰椎骨折**陈旧,脊柱侧弯。
6、2022年8月15日,经西安工会医院诊治,原告被诊断为脑震荡,脊柱陈旧性骨折,脊柱侧弯。
7、2022年4月7日,原告在XX发生车祸受伤,先后在XX医院、XX友好医院进行治疗。因疫情原因,直至2022年6月27日,原告才离开XX回国。回国后原告再次进行治疗。
8、原告曾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材料不齐,被告要求原告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9、第三人当庭提交了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翻译件,与原告提交的原始病历存在出入。第三人申请对原告在XX两个医院就医的原始资料文本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合议庭评议,鉴定结果的意见及其因果关系会对是否是工伤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产生影响,作出或者不作出工伤认定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故不予准许。
10、2021年8月31日,陕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显示,原告所检××项目未见异常。
判
决
事
项
及
依
据
判
决
事
项
及
依
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争议是原告的胸骨骨折和脊柱侧弯与2022年4月7日在XX发生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XX区人社局调查过程中,在原告、第三人提供证据存在不一致导致争议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下,被告XX区人社局并未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勤勉调查,未能查明原告的胸骨骨折和脊柱侧弯损伤的实际受伤情况。同时在原告胸骨骨折和脊柱侧弯损伤事实不清、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XX区人社局亦未要求原告、第三人针对争议的在XX医院原告的原始病历资料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鉴定对病历资料争议事实进行判断,这是当时情形下可采取的最佳方法,故本案无法判断原告的胸骨骨折和脊柱侧弯损伤是否由2022年4月7日交通事故造成并存在因果关系。至于原告的胸骨骨折和脊柱侧弯损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这一争议焦点,本案不作认定,由被告XX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综上,XX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XX人社工认﹝2024﹞第9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西安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