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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5698号 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仙桥路70号仙桥花园A幢5层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071568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滨江路西侧滨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658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区梅发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619999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5.45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43252.73元,由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