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6740号
原告:四川鼎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70-98号长兴馥苑3幢1层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南安市柳城东区梅发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鼎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鼎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鼎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