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民初92号
原告:***,女,199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东区梅发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619999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BQJ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金海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屏大街西段北侧香蜜花都1号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4074674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盛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6W6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盛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海口观澜湖大道1号D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BR3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盛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羊山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76U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滨江路西侧滨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658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盛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海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盛典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盛历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盛涞实业有限公司、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并于2025年5月29日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124.46元。***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分别于2025年6月9日、6月12日电话联系***,其确认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核实及查询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未见有***的案件受理费交费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