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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2260号 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仙桥路70号仙桥花园A幢5层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071568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东区梅发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619999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滨江路西侧滨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0658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海口恒泰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口佳德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