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3931号之二
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津海建材市场型材二区一排9.10.1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东区梅发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9.54元(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大盛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宵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