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5235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17863H。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7617266XA。
法定代表人:马香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仙寓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62469082R。
法定代表人:刘伯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俊,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高公司)诉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源公司)、池州江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电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如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能源公司向原告支付检修费人民币879349.75元(大写:捌拾柒万玖仟叁佰肆拾玖元柒角伍分);2、判令被告华能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222.54元(以879349.75元为基数,自起诉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因各变电站检修需要,就皋城变、韶关变、清流变等变电站检修事宜与原告分别签署《国网安徽检修公司500KV皋城变220KV隔离开关大修(如高)检修施工合同》、《国网安徽检修公司500KV皋城变等变电站主变低压侧无功补偿间隔闸刀大修(如高)检修施工合同》、《国网安徽检修公司500KV清流变220KV隔离开关大修(如高)检修施工合同》、《国网安徽检修公司500KV众兴变200KV隔闸刀大修(如高)检修施工合同》、《国网安徽检修公司500KV敬亭变、韶关变35KV隔离开关大修(如高)检修施工合同》共五套合同。该五套合同就各检修事项、检修费用、支付方式、争议管辖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原告将检修所需产品如约送至指定地点,并完成检修施工。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维修费879349.75元未支付。被告拖欠检修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综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原告如高公司称池州电力公司、河北电建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的事实部分及责任承担均与二公司有关。故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追加池州电力公司、河北电建公司为本案被告。
河北电建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贵院受理本案之前,河北电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于2021年10月22日追加河北电建为本案被告,河北电建于2019年12月27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河北电建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贵院应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相对于《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对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否定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管辖权。综上,贵院应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贵院受理本案之前,河北电建已进入破产程序,江苏如高公司如认为电建拖欠其工程款,应向河北电建管理人申报债权。贵院于2021年10月22日追加河北电建为本案被告。河北电建于2019年12月27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河北电建破产清算申请。贵院受理本案之前,河北电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之规定,江苏如高公司如认为河北电建拖欠其工程款,应向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河北电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如高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追加河北电建公司为被告,故本案系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菊芳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刘秀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