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5158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协商未果,由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任丘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延成
书记员  孙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