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惠路。
法定代表人:马香凤,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51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淄博市张店区而非河北省任丘市,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3民初5158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北华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4月8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协商未果,由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需方所在地为河北省任丘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丁丽
审判员许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