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81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花园11号楼4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02053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街人民路东段(周五立交桥下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01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陕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无企业登记,支付宝、财付通亦无可扣划款项。 3、本院委托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4、本院委托岐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暂未反馈任何信息。 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通过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44186.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23)陕0581执100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花园11号楼4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02053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街人民路东段(周五立交桥下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01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由来 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陕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无企业登记,支付宝、财付通亦无可扣划款项。 3、本院委托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4、本院委托岐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暂未反馈任何信息。 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通过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44186.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3年12月4日 地点:法院413办公室 参加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由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0号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花园11号楼4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02053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街人民路东段(周五立交桥下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01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 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陕05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无企业登记,支付宝、财付通亦无可扣划款项。 3、本院委托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4、本院委托岐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暂未反馈任何信息。 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通过终本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 二、评议 ***: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44186.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44186.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1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C5××**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牌车辆一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实际位置,故暂无法实际控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决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韩城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3年12月4日 地点:法院413办公室 参加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评议内容:西安固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一、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 ***:关于(2023)陕0581执1006号案件,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妥否,请合议庭予以评议。 二、合议庭评议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失信决定书。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决议 经合议庭评议,决议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