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芝川重点示范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31号
原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街人民路东段(周五路立交桥下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0190J。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芝川重点示范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94020327P。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3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lRJX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陕西巨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城市芝川重点示范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韩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