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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威海海之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2民初8078号 原告:威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8年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威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