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3822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长寿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寿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