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03民初660号 原告: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132号3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7,075.87元,应退回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17,050.87元,剩余25元由黑龙江恒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