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民初490号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寿县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荒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