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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威电梯江苏有限公司;浙江启烨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323民初57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应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477元,余款73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