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川0192行初158号
原告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汉族。
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经济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某,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丁冲村张庄组41号。
委托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第三人赵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因原告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